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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焦红霞诉被告李冬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筱军,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长期受被告虐待、打骂,身心受尽折磨,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被告均不同意并威胁原告。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某辩称,其同意离婚。孩子一直由其抚养,感情较深,要求继续抚养,且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按揭房屋,被告自愿放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1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后二人感情不合,经常生气。2015年4月30日李某某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焦某某离婚,后于2015年5月6日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明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请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因跟随其父李东军生活,不宜变更其生活环境,仍应由被告李东军抚养为宜。被告李某某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证明,本院暂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焦某某不支付抚养费;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春雷审 判 员  王少华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