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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单永远与陈亮、汪炜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永远,陈亮,汪炜珈,正阳县神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746-1号原告单永远,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生,住正阳县。被告陈亮,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生,住正阳县。被告汪炜珈,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生,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神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正阳县真阳镇西顺河224号。关于原告单永远与被告陈亮、汪炜珈、正阳县神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单永远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汪炜珈车牌号为豫Q×××××,中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车牌号为豫Q×××××轿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单永远提供的担保财产豫Q×××××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告汪炜珈车牌号为豫Q×××××的中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