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20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朗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康发新业科工贸有限公司,孙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201号原告襄阳朗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经理。被告襄阳康发新业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建国,男,汉族。原告襄阳朗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康发新业科工贸有限公司、孙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襄阳朗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被告恶意转移、变卖财产,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襄阳康发新业科工贸有限公司、孙建国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襄阳美标朗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汽奔驰路57798.3㎡土地为原告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供本院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朗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襄阳康发新业科工贸有限公司、孙建国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襄阳美标朗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汽奔驰路57798.3㎡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玲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