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海林与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吴海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委托代理人姜国义,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126号南里居委会商业街100号。法定代表人熊金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林与被告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海林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 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江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