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卢志华盗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卢志华,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卢志华盗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蓬法执字第16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