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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窦宏君与青岛成林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宏君,青岛成林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窦宏君,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成林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邵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宏君与被执行人青岛成林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777号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640元,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22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认可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77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郝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茂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