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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明秀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44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耒阳市东湖圩乡农科村2组自家屋前的田里烧茅草,因风大,火借风势蔓延,烧到了附近山上。耒阳市林业局林业技术咨询鉴定小组意见为:被烧毁的森林总面积为60亩,其中油茶林面积为4亩,杉木幼林面积为56亩。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递交了: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照片、说明;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过失引起火灾,烧毁森林面积达60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谭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谭某某部分损失,被害人马某某、谭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失火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耒阳市林业局林业技术咨询鉴定小组耒林鉴【2015】第【00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耒阳市东湖圩乡农科村2015年1月22日被烧毁的森林总面积为60亩,其中油茶林面积为4亩,杉木幼林面积为56亩。鉴定意见于2015年1月23日通知了黄某某。2、抓获经过证实,黄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在耒阳市东湖圩乡农科村2组,被耒阳市公安局森林大队民警抓获归案;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耒阳市东湖圩乡农科村2组自家屋前的田里烧茅草,因风大,火借风势蔓延,烧到了附近山上的事实;4、被害人谭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证实的事实上与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的事实一致;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上与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的事实一致;6、协议书、林权证证实,被烧毁的森林属马细文的,马细文逝世后由马某某经营管理;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烧毁的森林状况;8、黄某某的个人信息证实,黄某某出生于1944年2月17日,案发时已年满70周岁;9、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款收据证实,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谭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黄冬秀已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谭某某部分损失,被害人马某某、谭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失火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过失引起火灾,烧毁森林面积达60亩,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马某某、谭某某的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黄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成伟人民陪审员  严 松人民陪审员  匡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 妍校对责任人:文妍印刷责任人:07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