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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048号原告王×,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被告石×,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沈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