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七路支行与淄博旭格铝材有限公司、淄博久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七路支行,淄博旭格铝材有限公司,淄博久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杨彬,赵堂法,王有芬,布占栋,朱焕芹,山东沣和玉珠食品有限公司,淄博万福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环亚钢球有限公司,山东海能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淄博锦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1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七路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34号甲8号。被执行人淄博旭格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民安路3号。被执行人淄博久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昌国路115号院内。被执行人杨彬。被执行人赵堂法。被执行人王有芬。被执行人布占栋。被执行人朱焕芹。被执行人山东沣和玉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南首路口向东300米。被执行人淄博万福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东首路北。被执行人淄博环亚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良乡工业园。被执行人山东海能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房镇镇一帆路中段。被执行人淄博锦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美食街11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七路支行诉淄博旭格铝材有限公司、淄博久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杨彬、赵堂法、王有芬、布占栋、朱焕芹、山东沣和玉珠食品有限公司、淄博万福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环亚钢球有限公司、山东海能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淄博锦脉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315513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张执字第1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