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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张某某,女,1951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45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申请缓交诉讼费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经催告后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小     霞审 判 员 马     晓     沛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曼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