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韩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吉红章与韩城市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红章,韩城市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韩行初字第00028号原告吉红章,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7日,初中文化程度,系农民。被告韩城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吴杉,男,系该局局长原告吉红章诉被告韩城市卫生局不履行对信访件进行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原告吉红章以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红章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红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红章负担。审 判 长  师锦栋审 判 员  师海云代理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西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