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73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2年7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7月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灵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吴某酒后无证驾驶闽F×××××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美多家具城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张毅峰驾驶的闽F×××××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吴某受伤及两辆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直属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吴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毅峰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吴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9.2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诉讼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人吴某与受害人张毅峰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结算单、票据、受害人张毅峰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醉酒后血液、呼气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 演 芝人民陪审员 郭 月 华人民陪审员 罗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楚 ( 代 )附相关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