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生红与黄志玲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玲,刘生红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玲,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生红,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亮平,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晓晴,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黄志玲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志玲上诉认为,其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3号大院13号2301房,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因涉及黄志玲作为案外人广东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出资,造成公司资金变动从而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应由广东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财富广场15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