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尚均、陈汉洋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均,陈汉洋,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115号原告:陈尚均,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陈汉洋,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向小波,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5228-6。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尚均,陈汉洋与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15年9月15日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撤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审查。代理审判员 江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