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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左新国与胡泽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新国,胡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990号原告:左新国,男,汉族,1956年8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轮台路**号。被告:胡泽全,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柳州路西二巷**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左新国与被告胡泽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新国撤回对被告胡泽全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井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