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左新国与胡泽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新国,胡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990号原告:左新国,男,汉族,1956年8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轮台路**号。被告:胡泽全,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柳州路西二巷**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左新国与被告胡泽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新国撤回对被告胡泽全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井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