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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立民初字第3号李裕荣,何国华,莫汉星,吴淦贤,陈娣良,何润良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裕荣,何国华,莫汉星,吴淦贤,陈娣良,何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立民初字第3号起诉人:李裕荣,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起诉人:何国华,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起诉人:莫汉星,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起诉人:吴淦贤,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起诉人:陈娣良,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起诉人:何润良,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月桂居委会”)或者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南街道办”)作出的将原属于镇郊大队的集体资产登记在西南镇镇郊管理区名下和转移到月桂居委会帐上进行核算的决定,改为以原镇郊大队名义进行核算;2、确认三水市西南镇镇郊管理区和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镇郊物业站(以下简称“西南镇郊物业站”)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原镇郊大队属下11个生产队全体集体组织成员所有;3、请求月桂居委会、西南街道办审计核查原镇郊大队集体资产并向原告公布原镇郊大队的集体资产状况;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佛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佛信核复字(2014)XX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复核意见”)载明:1972年9月,原东风公社镇郊大队所属11个生产队划归西南镇管辖,统称“西南镇镇郊大队”;1984年,西南镇镇郊大队改称西南镇郊管理区;1980年至1988年期间,原镇郊管理区11个生产队陆续撤销。2000年2月,经西南镇批准撤销镇郊管理区,成立月桂、东岸、宝南居委会。2005年上述3个居委会合并为月桂居委会至今。另载明:对于集体资产管理问题,西南街道办已经启动审计程序并有审计结果。2008年8月,月桂居委会设立西南镇郊物业站,负责对自有物业维护管理。2002年4月,西南街道办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将原属镇郊管理区的固定资产转移到月桂居委会账上进行核算。复核意见上述答复内容与起诉人诉称的该部分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起诉人虽未明确将原属于镇郊大队的集体资产登记在西南镇郊管理区名下和转移至月桂居委会账上核算决定系由月桂居委会或是西南街道办作出,但依据其诉称事实,系月桂居委会设立西南镇郊物业站管理原镇郊大队集体资产,将不动产登记在镇郊管理区名下,西南街道办将原镇郊大队集体资产转移至月桂居委会账上核算。《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月桂居委会和西南街道办是基于生产队散队、居委合并等事由对集体组织财产行使监督、管理职责而作出的决定,与基层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该项诉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第三项诉讼请求,根据起诉人提供的复核意见,西南街道办已对集体资产开展审计并有审计结果。西南街道办依起诉人申请作出的审计核查报告,系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故本诉请亦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述两项诉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首先,经本院释明,起诉人未能明确本诉请中需要确权的不动产和动产;其次,原镇郊大队11个生产队已被撤销,该主体已不存在,11个生产队的集体组织成员亦未明确;再次,起诉人请求将集体资产确认至原镇郊大队属下的11个生产队集体组织成员所有,因该项诉请涉及他人利益,起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代表全部集体组织成员提起诉讼,故起诉人不是提起本纠纷的适格原告。综上,对于起诉人李裕荣、何国华、莫汉星、吴淦贤、陈娣良、何润良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裕荣、何国华、莫汉星、吴淦贤、陈娣良、何润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麦景桃代理审判员  黄焕容代理审判员  梁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颖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