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庆球与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球,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球,男。委托代理人陈发宜,系广东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剑华,系广东礼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东莞市商业中心三期工程3号办公楼711号。法定代表人李美丽。委托代理人李凯,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胖,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庆球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管辖。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若因物业费缴费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仲裁,双方已就纠纷的解决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依法移送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处理。被上诉人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提出双方曾口头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为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故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不动产房屋位于东莞市石碣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刘庆球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