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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康保县就业服务局与被告史东升、袁守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保县就业服务局,史东升,袁守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康保县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李芳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联功,该单位职工。被告史东升。被告袁守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保县就业服务局与被告史东升、袁守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保县就业服务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保县就业服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8元,由原告康保县就业服务局负担。审判长  张雪平审判员  安元星审判员  焦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