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行非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桂林市农业局与廖水生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桂林市农业局,廖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叠行非执字第7号申请人桂林市农业局,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螺丝山14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圭,局长。被申请人廖水生。申请人桂林市农业局申请强制执行桂市农(种子)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了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文书送达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也具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桂林市农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桂市农(种子)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廖水生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肖 敏代理审判员 邓 昱代理审判员 李海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