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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合义诉河南中禹贾鲁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人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284号申请执行人李合义,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中禹贾鲁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维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焦维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瑞江,男,汉族。李合义诉河南中禹贾鲁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焦维军、刘瑞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禹贾鲁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焦维军、刘瑞江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