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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新东、王建亭与河南永泰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73-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东,男,汉族,1970年11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王建亭,男,蒙古族,1963年1月9日生。被申请执行人丁永,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生。被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泰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平顶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丁永,董事长。案外人平顶山学院,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文鹏,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新东、王建亭与河南永泰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平顶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平顶山学院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驳回所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泰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平顶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平顶山学院到期债权中的投资收益费32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培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