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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会英、张泽、张鹏、徐凯、李琳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会英,张泽,张鹏,徐凯,李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会英,女,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执行人张泽,男,200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执行人张鹏,男,200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执行人徐凯,男,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李琳,女,198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会英、张泽、张鹏、徐凯、李琳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景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