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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贾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贾某甲,贾某乙,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155号原告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洋镇。被告贾某甲,女,2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孤家子镇。被告贾某乙,男,5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被告齐某,女,5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贾某甲、贾某乙、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