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3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余一维与钱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367号原告余一维,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维巍,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程,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余一维诉被告钱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余一维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一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一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余一维承担。审判员 陈韶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