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初字第03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余一维与钱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367号原告余一维,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维巍,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程,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余一维诉被告钱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余一维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一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一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余一维承担。审判员  陈韶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