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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斌、黎永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斌,黎永成,朱彩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148号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嘉豪、王程辉。被告徐斌。被告黎永成。被告朱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斌、黎永成、朱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人民币2124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