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5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农民。上诉人胡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友红审 判 员 彭 旦审 判 员 张朝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 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