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万辉、胡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万辉,胡万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669号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西段D幢D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6558-3。法定代表人:谢祖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万辉,男,成年人。被告:胡万平,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万辉、胡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万辉、胡万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此款由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江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