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行申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培英与石首市横沟市镇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培英,石首市横沟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3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培英,女,192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李年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首市横沟市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克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元新,该镇民政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唐锐,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陈培英因行政给付一案,不服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行终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培英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对我的年龄认定错误、养老金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本院认为,根据石首市政府办公室石政办发(2013)29号文件的规定,高龄津贴发放范围为户籍在本市且年满85周岁以上(以出生年月为准)的高龄老人;补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补贴标准为85-89周岁老年人每月30元,90-94周岁老年人每月50元,95-99周岁老年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月300元。陈培英出生于1925年12月8日,2013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为其建档登记时,并未年满88周岁,故将其年龄登记为87周岁并无不当。之后被申请人按照该文件规定分三次向再审申请人发放了2013年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的高龄津贴共计540元。陈培英诉请补发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高龄津贴不符合石首市政府办公室石政办发(2013)29号文件规定,故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陈培英申请再审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年龄认定错误,与事实不符;申请再审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养老金计算错误,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陈培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培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文雄审 判 员 张辅伦代理审判员 郭登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