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昆与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昆,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刘昆,男,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被执行人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金林,公司总裁。申请执行人刘昆依据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济长劳人仲案字第10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经济赔偿金10000元,2015年03月30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77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