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一×、王二×等与王四×、王五×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times,王二&times,王三&times,王四&times,王五&times,王六&times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323号原告王一×,农民。原告王二×,农民。原告王三×,农民。被告王四×,农民。被告王五×,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瑞松,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六×,农民。(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李瑞松,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果淑英,系被告王六×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王二×、王三×与被告王四×、王五×、王六×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一×、王二×、王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穆 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瑞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