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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马小希与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行政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希,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马小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定中行初字第26号原告马小希。被告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肖庆康,区长。第三人马小娓。原告马小希诉被告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马小娓土地行政确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小希诉称,上世纪文革中因政策原因原告家庭房产被政府占用,后于1972年由当时的武都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行文在第三人祖父的院内批给原告姑姑马淑珍宅基地84平米(当时并未见到相关批文)。当时的生产队长孙有德(现健在)给原告姑姑马淑珍指界划定宅基四至,宅基西面当时就是清真巷道。原告姑姑在生产队长的指界范围内修建了土木结构二架柱平房1间,后在居住期间原告姑姑在台阶上搭建一间简易厨房。整个房子西面滴檐外就是公用路和排水渠。2000年前后武都县政府在实施城区排水工程中将该公用路和排水渠进行了改造、水泥硬化。2001年,原告姑姑将该处房屋处理给了原告姐妹二人。2001年因房屋老旧塌陷,原告及家人决定拆旧翻新,在原宅基上建新房。由于旧房西面上空架设有电线和其他通信线路,无法移动,原告家人在建房时就让出了上空电线和通信线路通道,这样就将原来的包括房檐下的部分地方(具体长67米,宽0.9米一1.8米不等)闲置出来。这一情况有当时拆旧房时拍摄照证实。2007年原告申请土地登记,政府按照原告新建房屋实际占用四至予以登记颁证。在原告新房建起后,第三人见原告西面闲置出来长6.7米,宽0.9米一1.8米不等的一块土地,遂擅自在该闲置出来土地上建起一堵墙。第三人的父亲马志义曾向政府申请颁证,政府给其所颁土地使用证的使用面积为193平米,没有包括这块闲置土地。颁证后至第三人翻修房屋前,第三人的父亲及第三人并未对此块土地提出异议,2014年第三人继承父亲遗产,向政府申请颁证,意欲将闲置土地申请确定在其使用权范围内,被告政府国土部门未经调查了解,故意隐瞒第三人原有土地使用面积仅有193平米的事实,按照第三人申请受理开始四至勘量并要求四邻签字。原告认为第三人及国土邵门做法不当遂拒绝签字。由此引发讼争确权。被告政府国土部门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后,原告向国土部门提供了大量证据及线索,包括当时指定划界的生产队长,拆旧翻新时的照片,当时摄影师傅等。然,国土部门置证据于不顾,错误认定所谓“历史事实”,将原告闲置土地错误确权给第三人。原告认为:被告所作武政决字(2015)01号《关于城关镇清真巷居民马小娓土地确权的处理决定》仅仅赘述了案件诉争处理的经过,没有认定争议土地属于第三人的基本事实、理由与证据,没有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提供的证据线索是否调查、认定作出正面答复,更没有适用确权给第三人的具体法律、法规依据,而且其决定内容违反国家土地法确立的“土地颁证制度”,对第三人房屋所在原来本没有争议的且已经颁证的宅基193平米确权,对本属原告的闲置土地约9.2平米却确权给第三人。该决定属《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等规定应予撤销之情形,故要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城关镇清真巷居民马小娓土地确权的处理决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原告马小希对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城关镇清真巷居民马小娓土地确权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未经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小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有良审判员  刘 锋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