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商初字第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怀良与兴化市安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商初字第0587号原告许怀良。委托代理人袁世斌,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鉴。被告兴化市安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化市安丰镇。法定代表人朱广钱,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素云,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怀良诉被告兴化市安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怀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兴化市安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怀良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怀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0元,减半收取8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虹人民陪审员 陈景和人民陪审员 梅宏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岑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