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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黎名德与黎名俭、黎冠基等附带民事2015执173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名德,黎名俭,黎冠基,方窮窮,方丙军,陈其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1734号申请执行人:黎名德,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黎名俭,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黎冠基,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方窮窮,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方丙军,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其枝,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黎名德、黎名俭、黎冠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窮窮、方丙军、陈其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向广州市的车管、房管、工商、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方窮窮、方丙军、陈其枝的户籍所在地均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于同年7月8日发出委托调查催办函,但至今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回复调查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黎名德、黎名俭、黎冠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函,申请执行人黎名德、黎名俭、黎冠基至今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17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文审 判 员  饶田田代理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