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5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白玉江、青岛卓琴出租汽车公司与邹亚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江,青岛卓琴出租汽车公司,邹亚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600号原告白玉江。原���青岛卓琴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珠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潘伟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玉江。被告邹亚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江、原告青岛卓琴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邹亚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江、原告青岛卓琴出租汽车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芸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