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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唐建初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497号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1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533866-X。法定代表人徐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惠明,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昆妍,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建初。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建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建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建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