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海门市常乐镇玉竹村经济合作社与海门市谢丰泰酒业有限公司、谢健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常乐镇玉竹村经济合作社,海门市谢丰泰酒业有限公司,谢健,葛卫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海门市常乐镇玉竹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玉竹村村部。负责人施兵,社长。委托代理人崔丽娟,海门市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门市谢丰泰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健,总经理。被告谢健,工体户。被告葛卫娟(又名葛伟娟),工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常乐镇玉竹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海门市谢丰泰酒业有限公司、谢健、葛卫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常乐镇玉竹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市常乐镇玉竹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陆小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