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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岭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许某姬与许某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姬,许某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岭民初字第76号原告许某姬。被告许某丹。原告许某姬诉被告许某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姬、被告许某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姬诉称:2001年2月份,原、被告经被告亲戚介绍认识并谈恋爱,2006年(农历)4月15日按农村风俗摆酒结婚,2008年2月19日,原、被告双方到电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8月31日生育长子,取名许某甲;2012年2月19日生育次子,取名许某乙。由于婚前双方不同地方工作,原告对被告缺乏深入的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投合,没有共同的语言、爱好志趣及生活方式,双方无法沟通。而且被告性格孤僻,脾气暴躁,对原告缺乏关怀、理解和信任,常因一些小事吵闹,甚至对原告使用暴力。被告沉迷赌博,经常拿原告含辛茹苦打工的工资去赌博。原、被告双方从2012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2013年9月份,原告曾向电白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之间没有联系也没有接触,原、被告双方已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尽早结束这段不愉快的婚姻,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决原告许某姬与被告许某丹离婚;2、判决原、被告婚生长子许某甲由被告抚养至成年,婚生次子许某乙由原告抚养至成年,抚养费各自负担;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许某丹答辩称:一、原告所说都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非常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的,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婚前了解充分,感情基础比较深厚、牢固,婚后夫妻双方和睦相处、相敬如宾,夫妻关系美满和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离婚准予条件。为此,被告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原告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今天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是来之不易的,但我认为不能就此把我们共同美好的家庭而结束,不能让小孩子的幼小心灵受到失去家庭温暖及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这几年被告为了家庭和小孩生活而奔波劳累,心中的辛苦只是在夜晚的时候被告流泪,只有被告一个人默默承受;二、原告很少照顾小孩,之前还跟我说二个小孩给我,因为原告要跟别人结婚不能带小孩去,所以关于原告要求抚养小孩那是为了达到离婚而说假话,被告坚决不同意给原告抚养小孩,这样对小孩生活学习各方面都不好。被告还要求原告每个月支付小孩的抚养教育费每个月3000元,因为原告在卖保险行业收入高工资加奖金起码有八千多一个月。三、更没有像原告所说从2012年4月就分居这些纯属原告捏造的,不要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混淆视听、颠倒黑白,所以说原告完全没有事实依据,逢年过节原、被告都带着小孩回家。被告根本不会赌博,法院可以去调查。四、被告一直尊重呵护原告,没有打骂也没有做出对原告不忠的事情,只是原告在外面有了情人想离婚跟情人结婚才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就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被告与原告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不要判决原、被告离婚。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的确立系自由恋爱的结晶,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姻不是儿戏,而家庭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被告恳请法庭核实后,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让原、被告重修旧好。经审理查明:于2000年,原告许某姬经被告许某丹亲戚介绍认识,于2006年按农村风俗摆酒结婚。2007年8月30日生育长子,取名许某甲;2008年2月19日,原、被告双方到电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结婚证字号:粤茂结字第08080XXXX)。2012年2月19日生育次子,取名许某乙(又名许某龙)。婚后,双方感情较好。现在婚生长子许某甲跟随被告父亲一起生活,次子许某乙跟随原告母亲一起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自2013年7月份开始至今,原、被告因工作关系分居不在一起。从此,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原告曾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茂电法岭民初字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复印件及(2013)茂电法岭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被告亲戚介绍认识,婚后生育二个儿子。但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工作关系分开不在一起生活,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曾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原、被告仍未能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和改善关系,仍然一直分居至今已二年。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许某姬与被告许某丹离婚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婚生儿子许某甲、许某乙的抚养问题。由于长子许某甲一直都是跟随被告父亲生活,原告要求抚养长子许某甲,且被告也表示同意,应予准许。次子许某乙因年龄较小,且一直都跟随原告母亲一起生活,从有利于次子成长和身心健康考虑,次子许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教育费各自负担。至于被告要求抚养二个孩子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某姬与被告许某丹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许某甲由被告许某丹负责抚养教育至年满18周岁时止;次子许某乙由原告许某姬负责抚养教育至年18周岁止,抚养教育费均由各自负担;三、原、被告各自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情况下,均各自可行使孩子探望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忠玉人民陪审员  谢伟萍人民陪审员  谢宗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全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