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陈积祥罚金2015执345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45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陈积祥,户籍地。被告人陈积祥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陈积祥被判处管制并处罚金。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就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陈积祥罚金二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职权发函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根据上述单位的回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陈积祥已刑满释放,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禾乐一巷33号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34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 判 长 陈荫亭审 判 员 邝毅恒代理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记员林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