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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泰辉、白锋与成都青山计算机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张泰辉申请人白锋被申请人成都青山计算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泰辉、白锋与被申请人成都青山计算机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泰辉、白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泰辉、白锋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泰辉、白锋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