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黎伟芳、黎健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9号恒裕海湾A1幢一楼101、102、103、105卡被执行人:黎伟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黎健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陈彩贤,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卢志雄,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陈建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黎伟芳、黎健锋、陈彩贤、卢志雄、陈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述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黎伟芳、黎健锋、陈彩贤以及被执行人黎伟芳、黎健锋的被继承人陈惠霞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5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查封被执行人黎伟芳、黎健锋、陈彩贤、卢志雄、陈建玲以及陈惠霞位于肇庆市德庆县回龙镇芙蓉林场3924.4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林权证号为:德府林证字(2012)第40816号】。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