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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根连与周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根连,周伟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99号原告林根连,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周伟荣,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根连与被告周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或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建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泉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