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郝吉刚与被执行人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吉刚,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006-2号申请执行人郝吉刚,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彦,女,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申请执行人郝吉刚与被执行人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景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