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蒋某与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910号原告:蒋某。被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姚建。委托代理人:童夕格,原告蒋某诉被告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梦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