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葛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85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朱领进,大丰市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原告葛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敏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领进、被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2012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赌博成瘾,甚至连家中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屋也被其败光。目前,因被告负赌债,所谓的“债主”向其要债不断,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辩称,我对与原告的相识、结婚时间无异议,没有生育共同的子女,但原告所说的其他方面不属实。房子的事情是因为我替他人担保还债了。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但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替他人担保还债及打牌的原因等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于2015年7月份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法定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的婚姻基础及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原、被告双方因被告替他人担保还债及打牌的原因等发生争执,对此被告负有一定的责任。今后只要双方遇到问题时多协商,多加强沟通,积极改正自身的错误,珍惜原有的感情,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生活状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葛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婧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