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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知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玉滨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滨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知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滨,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宁小芹,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唯伟、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滨及其辩护人宁小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玉滨自2013年11月份开始,到本市海珠区南洲路一带的小型加工厂、私人作坊购买服装后,自行贴上“OCHIRLY”和“FIVEPLUS”标签并印制好吊牌后在淘宝网上出售。2014年12月30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海珠区赤沙高桥新苑七巷4号抓获被告人李玉滨,并在上址三楼、四楼查扣假冒“OCHIRLY”和“FIVEPLUS”两种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6008���(货值金额人民币4606702元)、“OCHIRLY”吊牌15000个、“FIVEPLUS”吊片5000个、“OCHIRLY”塑料袋2000个、“OCHIRLY”包装盒200个、EPSON牌L0-635K针孔打印机1台、ARGOXCP-3140L碳袋打印机l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玉滨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李玉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玉滨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李玉滨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假冒的“OCHIRLY”和“FIVEPLUS”服装鉴定的价格有异议,认为应按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侵权产品的价值。被告人李玉滨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的涉案金额应当以实际售价确定案值,涉案金额应为人民币80余万元;2、被告人李玉滨在本案中并未从事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生产或加工,仅是把假冒的注册商标贴在从工厂批发购买早已生产加工好的服装上,赚取批发和零售间的差价,获益较少,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假冒的商品尚未进入流通市场,尚未对社会产生实际危害;4、被告人李玉滨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玉滨自2013年11月份开始,到本市海珠区南洲路一带的小型加工厂、私人作坊购买服装后,自行贴上“OCHIRLY”和“FIVEPLUS”标签并印制好吊牌后在淘宝网上出售。2014年12月30日公安人员���本市海珠区赤沙高桥新苑七巷4号抓获被告人李玉滨,并在上址三楼、四楼查扣假冒“OCHIRLY”和“FIVEPLUS”两种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6008件(货值金额人民币1718369元)、“OCHIRLY”吊牌15000个、“FIVEPLUS”吊片5000个、“OCHIRLY”塑料袋2000个、“OCHIRLY”包装盒200个、EPSON牌LQ-635K针孔打印机1台、ARGOXCP-3140L碳带打印机l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李玉滨的到案经过。2、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案发现场照片及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照片,经被告人李玉滨签认,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广州市海珠区赤沙村高桥新苑7巷4���三楼、四楼依法进行搜查,查获疑似假冒的“OCHIRLY”服装5119件、“FIVEPLUS”服装889件、“OCHIRLY”吊牌15000个、“FIVEPLUS”吊片5000个、“OCHIRLY”塑料袋2000个、“OCHIRLY”包装盒200个、EPSON牌LQ-635K针孔打印机1台、ARGOXCP-3140L碳带打印机1台,上述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3、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营业执照,证实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其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其公司对采取行政/司法/协商手段办理关于其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ochirly”(第9562586号)、“OCHIRLY”(第1405051号)、“FIVEPLUS”(第5078445号)、“OCHIRLY”(第5902657号)、“FIVEPLUS”(第5078446号)商标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该代理就所述纠纷案件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包括对产品真假鉴定的或盖章)和所从事的调查取证、投诉、产品真假鉴定的一切法律行为,其公司均予以承认。授权书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案件终结。4、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书、商业登记证,证实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就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商标侵权,代为采取行政、司法或协商手段办理关于保护“ochirly”(第9562586号)、“OCHIRLY”(第1405051号)、“FIVEPLUS”(第5078445号)、“OCHIRLY”(第5902657号)、“FIVEPLUS”(第5078446号)商标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予以担保确认。上述被委托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所述案件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所从事的调查取证、投诉、产品真假鉴定等一切知识产权打假行为,其司均予以承认。担保书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案件终结。5、广州尚岑服饰���限公司、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陈某乙等人涉嫌销售假冒“OCHIRLY”、“FIVEPLUS”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报案材料,证实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代理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报案称淘宝网店“欧某甲正品汇”(网址:http://xoux.taobao.com)及广州市海珠区赤沙村高桥新苑7巷4号三楼、四楼存在涉嫌侵犯“OCHIRLY”、“FIVEPLUS”商标权的刑事犯罪。6、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证实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系商标“OCHIRLY”、“FIVEPLUS”、“ochirly”的注册人。“OCHIRL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成品衣、套服、针织服装、皮某外衣、仿皮革制服装、T恤衫、帽子(头戴)、领带、鞋(脚上的穿着物)、制服,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止。“FIVEPLU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游泳衣、内衣、针织服装、裙子、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鞋子,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止。“ochirl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内衣、衣领(衣服)、羽绒服装、婴儿全套衣、婴儿睡袋、游泳衣、柔道服、防水服、雨衣、化装舞会用服装、戏装、足球靴、爬山鞋、鞋、鞋后跟、雨鞋、帽子、斗笠、袜、手套(服装)、披肩、领结、服装带(衣服)、皮带(服饰用)、十字褡、服装绶带、修女头巾、神父左臂上佩带的饰带、浴帽、睡眠用面罩、婚纱。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止。7、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某合同、商标使用许某合同备案通知书,证实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许某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使用“OCHIRLY”(第1405051号)注册商标,许某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6日;使用“FIVEPLUS”(第5078445号)注册商标,许某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使用“ochirly”(第9562586号)注册商标,许某期限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8、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说明及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广州市海珠区高桥新苑7巷4号三楼、四楼扣押的标有“OCHIRLY”、“FIVEPLUS”注册商标服装共6008件,经鉴定,上述服装均是未经商标权利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授权或许某,尚自使用了权利人的“OCHIRLY”、“FIVEPLUS”注册商标的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的假冒“OCHIRLY”、“FIVEPLUS”注册商标服装共价值人民币4606702元。9、优势物业提供的租户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滨系宝轩401房承租人;李某甲系宝轩301房承租人。10、证人钱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调查员,受公司委托前来报案。其司发现有人在广州市海珠区高桥新苑7巷4号三楼、四楼利用互联网开设淘宝店销售“OCHIRLY”、“FIVEPLUS”两个品牌的假冒服装,并在上述地方发现大量带有上述商标的商品。三个网店名称是:(1)欧某乙品,网址:http://xoux.taobao.com;(2)喔喔正品,网址:http://shop114759863.taobao.com;(3)穿越You,网址:http://shop36403714.taobao.com。其司通过向上述网店进行测试购买,价格是正品价格的一至四折,并对购得的服装由商标权利人进行鉴定,结果为假冒商品。“OCHIRLY”、“FIVEPLUS”商标使用许某人为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被许某人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1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李某甲及李玉滨的父亲。其儿子李佳滨于2014年上半年在广州市海珠区赤沙村高桥新苑7巷4号4楼开了一间卖衣服的网店。公司没有名称,其儿子购入衣服后再通过网络联系客户卖出。李某甲负责网店的全部运作,李玉滨负责发货给客户。李玉滨的女朋友刘某在网店玩,什么事都不做。其负责网店的服装包装和煮饭工作。其不清楚网店销售衣服的品牌、售价及来源。12、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广州市海珠区赤沙村优势物业的员工。2014年9月7日,李某甲租赁了宝轩301房。2014年9月11日,李玉滨租赁了宝轩401房。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李玉滨的女朋友,是淘宝网店“东京当铺”的网购客服。2014年12月30日上午,其和男朋友因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三楼抓获其男朋友父亲并在现场搜查到假冒的成衣。假冒的成衣都是假冒“OCHIRLY”、“FIVEPLUS”两个品牌的衣服。其男朋友的哥哥李某甲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两个网店,一个叫“穿越You”,另一个叫“东京当铺”。网店由李某甲经营,李某甲在网上接到订单后,其和男朋友发货。其是2014年9月开始跟男朋友做这些工作,主要负责网店客服和一些包装收发货的工作。其男朋友爸爸李某丙两个月前来到广州,负责煮饭、贴标牌、干点杂活。其等人一日的销售量约40多件。其网店销售的服装都是李玉滨买的,进货的时候是没有标签和贴牌的。样板是李某甲从天河专柜买回来的,标牌是网上订购的。李玉滨购买针孔打印机和碳带打印机制成吊牌,用手工缝制上去后包装发货。如遇到客户退货、对真伪提出疑问、评价差评的情况一般由李玉滨处理,其有时候会接一下客户电话处理一些投诉。14、被告人李玉滨在侦查阶段前期(2014年12月30日)供述称2014年9月底,其向赤沙村的优势物业以每层1800元的价格承租了高桥新苑7巷4号三楼、四楼。其将两层楼房的客厅作为仓库,四楼房间用来贴牌。其哥哥李某甲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三个网店,一个叫“穿越You”、一个叫“东京当铺”、一个叫“喔喔正品”。其知道“东京当铺”的支付宝账号,其他的其就不知道了,由其哥哥掌握。其负责进货,然后在出租屋贴上“OCHIRLY”、“FIVEPLUS”标牌。李某甲在网上接单,其按照订单上的信息发货,买主将钱转入李某甲账户后,其再向他拿回钱。其女朋友刘某负责打包、发货等业务。其爸爸李某丙两个月前来到广州,帮其煮饭,干点杂活。其销售的服装都是仿冒“OCHIRLY”、“FIVEPLUS”两个品牌的衣服。销售的服装是其在广州向不同的厂家或私人作坊购买的,进货价85元至320元不等,进货的时候衣服是没有标签和贴牌的。其再从网上订购标牌,购买针孔打印机和碳带打印机制成吊牌,再用手工缝制上去后包装,然后在网上以低于正品的价格(每件加价50元至150元)进行以假乱真销售。如遇到客户退货、对真伪提出疑问、评价差评的情况都是由其来处理,无条件退货,其承担运费。其一天最少销售十几件,最多销售100多件,平均每天几十件。其从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至今的利润估计有二十几万元。公安民警在其住处三楼搜查到假冒“OCHIRLY”品牌服装2745件、“FIVEPLUS”品牌服装705件,在四楼搜查到假冒“OCHIRLY”品牌服装2434件、“FIVEPLUS”品牌服装124件。被告人李玉滨在侦查阶段后期(2015年3月23日)的供述与前期供述基本一致,但称其销售的假冒服装价格一般是吊牌价格的一至三折,其哥哥李某甲在淘宝网上注册的“穿越You”、“东京当铺”、“喔喔正品”三个网店给其。其利用网店进行销售,李���甲只知道其是卖衣服的,但他不清楚是否是假冒的。其之前供述李某甲负责在网上接单是其讲错了。除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证据外,被告人李玉滨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广广州第105255号、105256号、105257号公证书,证实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及李佳滨于2015年6月12日在广州公证处,由李某甲操作该处电脑,对支付宝账户名180××××0521(毛佩芬)的交易记录、支付宝账户名13×××99(陈某乙)的交易记录、支付宝账户名18×××20@qq.com(李某甲)的交易记录进行证据保全,交易记录显示:“OCHIRLY”型号1143083040连衣裙的平均售价为人民币404元/件;型号1143083720连衣裙的售价为人民币289元/件;型号1143044140外套的售价为人民币309元/件;型号1143032250毛织连衣裙的售价为人民币249元/件;型号1142063540���裤的售价为人民币229元/件;型号1143033080套头衫的售价为人民币269元/件;型号1143082370连衣裙的售价为人民币229元/件;型号1143033790毛织外套的售价为人民币259元/件;型号1144021750T恤的售价为人民币259元/件;型号1143342630中褛的平均售价为人民币417元/件;型号1143033470套头衫的售价为人民币299元/件;型号1134082720连衣裙的售价为人民币189元/件;型号1134330380衬衫无销售记录;型号1144010730衬衫的售价为人民币169元/件;型号1144012090衬衫的售价为人民币169元/件;棉袄(无型号)无法查实销售记录;连衣裙(无型号)无法查实销售记录;型号1144083830连衣裙的售价为人民币269元/件;型号1144043840外套的售价为人民币269元/件;型号1143033490毛织连衣裙的售价为人民币239元/件;型号1143032510套头衫的售价为人民币169元/件;型号1144072010中褛的售价为人民币189元/���;型号1143082260连衣裙无销售记录;型号1144021750T恤的售价为人民币179元/件;型号1144033300套头衫的售价为人民币219元/件;型号1144081730T恤的平均售价为人民币194元/件;型号1144030060套头衫的平均售价为人民币199元/件;型号1143071150短裙的售价为人民币179元/件;型号1144072010短裙的售价为人民币189元/件;型号1144010730衬衫的售价为人民币169元/件;型号1144012090衬衫的售价为人民币169元/件;型号1143083760连衣裙的售价为人民币339元/件;杂牌(无型号)无法查实销售记录;型号1144043840外套的售价为人民币269元/件;型号1144083830连衣裙的售价为人民币269元/件;型号1143083040连衣裙无销售记录;型号1143074350半截裙无销售记录;型号1143063940裤子的售价为人民币239元/件;型号1143063140短裤的售价为人民币239元/件;型号1143072110短裤的售价为人民币289元/件;型号1143064160短裤的售价为人民币229元/件;型号1143071590短裤无销售记录;型号1144340820呢料中褛的售价为人民币399元/件;型号1143033470套头衫的售价为人民币299元/件;型号1144031290套头衫的售价为人民币229元/件;型号1143034270套头衫的售价为人民币229元/件;型号1143032220套头衫的售价为人民币159元/件;型号1143033080套头衫的售价为人民币189元/件。“FIVEPLUS”型号2143031520套头衫的售价为人民币274元/件;型号2144010100蕾丝长袖的售价为人民币159元/件;型号2143082260连衣裙的售价为人民币279元/件;型号2144343410外套的售价为人民币289元/件;型号2143343430中褛的售价为人民币479元/件;型号2143031520套头衫的售价为人民币279元/件;型号2144343410中褛的售价为人民币289元/件;型号2144014400衬衫的售价为人民币159元/件。2、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广广州��120580号、120581号公证书及缙云县大源镇稠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社区监管证明,经审查,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3、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李玉滨QQ好友及聊天记录截图、财付通付款记录截图,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其与本案亦不具备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本案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为人民币4606702元的事实以及被告人李玉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应以实际售价计算,侵权产品价值应为人民币80余万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广广州第105255号、105256号、105257号公证书,可以证实“OCHIRLY”型号1143083040连衣裙(90件)的实际平均售价为人民币404元/件;型号1143083720连衣裙(3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89元/件;型号1143044140外套(7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309元/件;型号1143032250毛织连衣裙(10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49元/件;型号1142063540短裤(13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29元/件;型号1143033080套头衫(10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69元/件;型号1143082370连衣裙(6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29元/件;型号1143033790毛织外套(7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59元/件;型号1144021750T恤(6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59元/件;型号1143342630中褛(20件)的平均实际售价为人民币417元/件;型号1143033470套头衫(2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99元/件;型号1134082720连衣裙(7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89元/件;型号1144010730衬衫(47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69元/件;型号1144012090衬衫(60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69元/件;型号1144083830连衣裙(255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69元/件;型号1144043840外套(10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69元/件;型号1143033490毛织连衣裙(6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39元/件;型号1143032510套头衫(13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69元/件;型号1144072010中褛(6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89元/件;型号1144021750T恤(412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79元/件;型号1144033300套头衫(37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19元/件;型号1144081730T恤(160件)的平均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94元/件;型号1144030060套头衫(15件)的平均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99元/件;型号1143071150短裙(8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79元/件;型号1144072010短裙(225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89元/件;型号1144010730衬衫(368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69元/件;型号1144012090衬衫(4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69元/件;型号1143083760连衣裙(37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339元/件;型号1144043840外套(13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69元/件;型号1144083830连衣裙(205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69元/件;型号1143063940裤子(17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39元/件;型号1143063140短裤(3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39元/件;型号1143072110短裤(15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89元/件;型号1143064160短裤(15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29元/件;型号1144340820呢料中褛(1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399元/件;型号1143033470套头衫(11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99元/件;型号1144031290套头衫(7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29元/件;型号1143034270套头衫(7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29元/件;型号1143032220套头衫(8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59元/件;型号1143033080套头衫(6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89元/件。“FIVEPLUS”型号2143031520套头衫(16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74元/件;型号2144010100蕾丝长袖(20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59元/件;型号2143082260连衣裙(20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79元/件;型号2144343410外套(145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89元/件;型号2143343430中褛(5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479元/件;型号2143031520套头衫(10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79元/件;型号2144343410中褛(58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289元/件;型号2144014400衬衫(51件)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159元/件,以上共计人民币1113903元。另鉴于现有证据未能证实“OCHIRLY”型号1134330380衬衫(150件)、棉袄(无型号)(20件)、连衣裙(无型号)(80件)、型号1143082260连衣裙(11件)、杂牌(无型号)(626件)、型号1143083040连衣裙(6件)、型号1143074350半截裙(15件)、型号1143071590短裤(13件)的实际销售价格,故本院采信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说明,以上型号衣服鉴定总值为人民币604466元。上述事实另有证人钱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李玉滨的供述予以佐证。综上,被告人李玉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为人民币1718369元。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李玉滨的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认为涉案侵权产品价值人民币80余万元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玉滨在本案中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玉滨在本案中负责打印制作假冒的“OCHIRLY”、“FIVEPLUS”商标吊牌并缝制上衣服、商品发货、处理客服投诉等工作,其所起作用的并非次要和辅助的,不属于从犯,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滨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玉滨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李玉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玉滨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下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玉滨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李玉滨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玉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玉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假冒“OCHIRLY”注册商标的服装5119件、假冒“FIVEPLUS”注册商标的服装889件、EPSON牌针孔打印机1台、ARGOX牌碳带打印机1台、假冒“OCHIRLY”吊牌15000个、假冒“OCHIRLY”塑料袋2000个、假冒“OCHIRLY”包装盒200个、假冒“FIVEPLUS”吊片5000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澎人民陪审员  祝得云人民陪审员  梁艳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文楚周颖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