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仓孝常与仓有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孝常,仓有才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仓孝常,男,1944年3月12日出生。被告仓有才,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仓孝常与被告仓有才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仓孝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仓孝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仓孝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淑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