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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仓孝常与仓有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孝常,仓有才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仓孝常,男,1944年3月12日出生。被告仓有才,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仓孝常与被告仓有才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仓孝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仓孝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仓孝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淑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