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行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王伦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邵中行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迎春亭路保养厂内。法定代表人蒋文碧,该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洪浩,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肖海洲,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法定代表人王道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师堂,该局工伤保险科副主任科员。原审第三人王伦成。委托代理人张辉文,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王伦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北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浩、肖海洲,被上诉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师堂,原审第三人王伦成的委托代理人张辉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第三人王伦成之子王常青生前系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雇用的司机。2014年9月18日中午12时30分许,王常青受雇主指派驾驶湘E7C4**轻型厢式货车在送货过程中发生车祸身亡。2014年10月11日,第三人王伦成向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亡认定。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与《举证通知书》。2015年1月12日,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邵工伤认字(2015)00011号《认定工亡决定书》,认定王常青为工亡,并告知当事人起诉和复议的权利。原审认为,第三人王伦成之子王常青受用人单位指派驾车外出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伤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所作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诉称,第三人王伦成之子王常青生前系蒋文碧个人所雇用,不是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职工,其伤亡不应认定为工伤。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常青所作的工亡认定违法。原审判决不正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该局对王常青作出的工亡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原审第三人王伦成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以及应诉通知书各一份,拟证明王常青生前系蒋文碧个人雇用,而非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职工。被上诉人以及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能证明王常青生前系蒋文碧个人所雇用。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属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王伦成以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蒋文碧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是保护其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诉讼形式,并不能证明其认可王常青生前系蒋文碧个人所雇用。故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有原审经质证确认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第三人王伦成之子王常青生前系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职工,还是系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负责人蒋文碧个人所雇用。王常青生前系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职工,有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负责人蒋文碧,该中心职工谢志敏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且王常青事发当天乃是受蒋文碧指派为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外出送货,属履行职务行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亡。上诉人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关于王常青生前系蒋文碧个人所雇用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告知、送达等法定职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武冈市碧哥副食配送中心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文明审 判 员 蒋志强审 判 员 周盖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左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