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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武雷雷与陈团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雷雷,陈团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518号原告:武雷雷,男。被告:陈团结(陈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雷雷诉被告陈团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雷雷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雷雷承担。审判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