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武雷雷与陈团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雷雷,陈团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518号原告:武雷雷,男。被告:陈团结(陈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雷雷诉被告陈团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雷雷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雷雷承担。审判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