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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俞鸿滨、陈光明与方亚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鸿滨,陈光明,方亚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俞鸿滨,退休职工。原告:陈光明,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俞鸿滨(系原告陈光明丈夫),1951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03195103290610),汉族,退休职工,住宁波市江东区华绣巷100号101室。被告:方亚清,1978年9月12日,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俞鸿滨、陈光明与被告方亚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鸿滨、陈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鸿滨、陈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