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少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与被告赵蕾、赵仲祥、刘青、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刘某乙,青岛市黄岛区XXXXXX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黄少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刘某某,女,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某之母。被告:赵某某,女,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1973年2月26号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某某之母。被告:赵某某,男,1973年2月26号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刘某乙,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青岛市黄岛区XXXXXX小学。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刘某乙、青岛市黄岛区XXXXXX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建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被告青岛市黄岛区XXXXXX小学学生。2014年3月14日中午饭后,刘某某与赵某某在教室楼道内玩耍时,刘某某摔倒在地,导致两颗牙齿脱落。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74540元。原告认为被告赵某某、青岛市黄岛区XXXXXX小学在本次事故中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同意调解处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青岛市黄岛区XXXXXX小学于2015年10月15日前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二、被告赵某某、刘某乙于2015年10月15日前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5000元;三、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原被告对本次事故别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2063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515元,被告赵某某、刘某乙共同负担51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郭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东升 来自